《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解讀
近日,民政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4〕16號,下稱《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是低保制度的基礎和核心要素,是認定保障對象、確定保障范圍、核定保障金額的重要依據。2011年,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1〕80號,以下簡稱2011年《意見》),在規范制定低保標準的原則、層級、程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標準確定調整的依據、方法等不盡一致,需要從全國層面加以統籌規范。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明確要求規范基本生活救助標準調整機制。近日,民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從統一標準確定方法、科學確定量化比例、規范標準確定程序等方面,對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二、基本原則
《意見》強調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明確了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堅持共享發展,體現“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理念;堅持適度合理,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不脫離實際、不超越階段;堅持科學規范,以權威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測算依據,做到依據客觀、方法科學、程序嚴謹;堅持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三、主要內容
(一)關于低保標準確定方法。
2011年以來,地方按照2011年《意見》要求,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系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方法確定調整低保標準。從10多年地方實踐情況看,消費支出比例法綜合考慮居民各類支出,具有計算簡便、數據易采集獲得、測算成本較低、群眾認知感強等優勢,且能夠更好體現低保制度目標,目前絕大多數省份已采取消費支出比例法作為低保標準測算的主要方法,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礎。
(二)確定量化比例。
考慮到各地低保標準占消費支出比例存在一定差異的現狀,為指導各地合理確定本地低保標準計算量化比例,《意見》規定,由各地按照發展改革、統計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綜合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費支出和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電、燃氣、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類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民政部、財政部每年將組織專家對各地量化比例的合理性進行評估,指導各地科學確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標準。
(三)低保標準確定程序。
《意見》統一了低保標準確定層級、調整時間,規定低保標準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低保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公布的低保標準報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在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有關統計數據公布后,由民政部門啟動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測算,并進一步明確如需要調整低保標準,原則上應在當年6月底前調整完畢。